第九条

有效

市规划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定期开展全市湿地资源调查评价工作,对湿地类型、分布、面积、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利用情况等进行调查,完善湿地资源管理档案,建立统一的信息发布和共享机制。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