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纳入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的要求。

市规划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水务、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确定的本市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科学合理确定各区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