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湿地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