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本市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健全湿地保护政策支持和科技支撑机制,保障湿地生态功能和永续利用,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相统一。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