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湿地资源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建设项目规划选址、选线审批或者核准时,涉及市级重要湿地的,市规划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评估建设项目对重要湿地的影响,必要时组织湿地保护专家论证;涉及一般湿地的,应当征求区湿地保护管理部门的意见;涉及国家重要湿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