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湿地资源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市规划资源主管部门、区湿地保护管理部门建立湿地保护专家咨询机制,对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制定湿地名录、制定相关标准、湿地资源评估、湿地修复,以及在湿地范围内开展保护与利用等活动提供技术咨询及评估、评审、论证等服务。湿地保护专家包括林业、自然资源、水务、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农业农村、野生动植物以及气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