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全民阅读促进条例/第二章 阅读服务第九条有效区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将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农家书屋以及政府举办的城市书吧和阅读新空间等纳入图书馆服务体系,开展图书流动服务,提供专业指导培训,建立以区级公共图书馆为总馆,乡镇(街道)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为分馆,书屋书吧为基层服务点的三级总分馆服务体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利用乡镇(街道)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农村文化礼堂、农家书屋、政府举办的城市书吧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完善公共阅读服务。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