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本市推广“书香天津”全民阅读品牌,定期举办“海河书香节”“书香天津·读书月”、图书展会等推广交流活动,建设具有推广、交流、激励和分享等功能的“书香天津”阅读活动平台。
新闻出版主管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和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围绕“书香天津”全民阅读品牌,开展系列评选活动,推进全民阅读活动进农村、进社区、进家庭、进学校、进机关、进企业、进军营、进网络,提高全民阅读活动的影响力和辐射力。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根据自身特点和条件创办品牌阅读活动。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