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在职业教育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教育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