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职业教育条例/第七章 职业教育的保障第五十一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比例,安排地方教育附加用于职业教育。地方教育附加可以用于补充公办职业教育公用支出、职业教育集团、产教联合体运行、职业培训,以及职业教育重大项目、重大平台建设、重大活动经费等教育事业发展支出。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