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职业教育条例/第六章 职业教育的交流与合作第四十六条有效本市支持职业学校与职业教育先进地区、对口合作交流地区的职业学校开展合作,通过校际互访、人员培训、课程开发、技术服务等多种方式,提升职业教育发展质量和水平。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