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职业教育条例/第六章 职业教育的交流与合作第四十五条有效本市支持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与北京市、河北省相关单位依法开展联合办学,设立培训机构,支持知名企业、行业组织开展校企合作,共建实训基地。支持职业学校与北京市、河北省职业学校共同制定课程标准、开展师资交流,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共同开展教学研究、科学研究、职业培训。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