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职业教育条例/第五章 职业教育的教师与受教育者第四十三条有效职业学校学生在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并根据实习协议约定,向学生支付劳动报酬。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