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接纳学生实习的单位,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依法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鼓励实习单位为实习学生参加工伤保险、购买意外伤害险。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