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职业学校应当将教师参与校企合作的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具有相关企业或者生产经营管理现场工作经历的专业教师在评聘和职务职称晋升、评优表彰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