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市和区教育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健全完善符合职业教育特点和发展要求的职业学校教师岗位设置和职务(职称)评聘制度。
职业学校新聘任的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应当具有一定年限的相应工作经历或者实践经验,一般不少于三年,并达到相应的技术技能水平。
职业学校可以在教职工总额中安排一定比例或者通过设置流动岗位等形式,面向社会和企业聘任经教育教学能力培训合格的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等担任专职或者兼职专业课教师。鼓励职业学校聘请高技能人才担任专职或者兼职专业课教师。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