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教育部门、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符合本市职业教育特点的考试招生制度,建立本市职业教育统一招生平台,汇总发布实施职业教育的学校及其专业设置、招生情况等信息,提供查询、报考等服务。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