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职业教育条例/第三章 职业教育的实施第二十八条有效市教育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建立适应职业教育特点的质量评价体系。市教育部门完善职业教育质量年度报告制度,组织或者委托行业组织、企业和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职业学校的办学水平、质量和效益进行评估,编制年度质量报告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市和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教育工作进行督导,并将督导结果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