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和区教育部门应当鼓励普通中小学根据实际需要增加职业教育相关教学内容,开设职业生涯教育、劳动技术等职业教育课程,进行职业启蒙、认知和体验,提升学生的生活技能、职业认知和创新能力;支持普通高等学校开展职业规划指导及劳动教育。

市和区教育部门应当组织、引导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和行业组织等为普通中小学、普通高等学校开展职业启蒙、认知和体验活动提供条件和支持。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