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五章 土地市场/第四节 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第八十三条已修改有强制执行权的机关对土地使用权实施查封或者进行实体处理前,应当查明土地权属情况。查封或者处理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文书中应当载明土地的权利人、土地权属证号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证号、地块位置、面积、用途、土地使用权性质。有强制执行权的机关对土地使用权进行查封(包括预查封、轮候查封)应当明确查封的期限。查封期限届满未办理继续查封手续的,查封的效力消灭,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直接注销查封登记。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八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