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已修改

土地使用权出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市政府设立的土地交易机构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公开进行:

(一)工业、物流仓储、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酒店、办公、金融和加油站等经营性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出让;

(二)同一宗用地上有两个以上申请用地者的。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