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已修改

经市政府批准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自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公告范围内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不得改变建筑物和土地功能,其房地产权拟转让、出租、抵押的,房地产权人应当告知相关权利人房屋征收公告的内容,不告知的,由房地产权人承担责任。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