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五章 土地市场/第一节 政府调控第六十四条已修改市政府应当制定基准地价并向社会公布。基准地价应当每两年修订一次,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城市规划的调整情况,组织专家论证和进行听证后作出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可以在基准地价的基础上,制定标定地价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