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4

Amended

市政府应当制定基准地价并向社会公布。基准地价应当每两年修订一次,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城市规划的调整情况,组织专家论证和进行听证后作出修订,报市政府批准。

市政府可以在基准地价的基础上,制定标定地价并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