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四章 土地利用/第三节 用地管理第四十条已修改农村留用地的处理应当遵循有利于农民生产生活、保障农民长远生计的原则。农村留用地的收益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增加农民收入和发展本集体经济组织公益性事业。农村留用地是指政府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后留给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经营和安排居住以及用于村、镇公益设施建设的建设用地,分为生产留用地、生活留用地。农村留用地具体使用办法由市政府另行规定。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