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水利工程管理者未按照规定执行经批准的调度规程(方案)、调度运用计划和调度指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