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水利工程管理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注册登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