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所管辖水利工程定期进行安全鉴定或者安全评价。发生影响安全的突发事件或者出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进行安全鉴定或者安全评价。
经安全鉴定或者安全评价被确定为病险类的水利工程,由其管理者制定除险整治方案,报请有管辖权的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经安全鉴定或者安全评价应当降低等级、限制使用、报废、拆除重建的水利工程,由其管理者报请有管辖权的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批准水利工程除险整治方案或者水利工程降低等级、限制使用、报废、拆除重建的信息,应当及时汇集至水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