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五章 工程保护第二十八条有效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除禁止从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活动外,还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破坏、侵占、毁损水利工程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二)建设影响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三)倾倒、填埋、堆放、弃置或者处理固体废物;(四)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以及法律、法规禁止排放的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