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发展改革等部门编制全省智慧水利建设规划,完善水利工程信息化管理平台,推进水利工程信息化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等部门应当构建以数字孪生流域为核心的智慧水利体系,完善自动化监测监控预警设施,推进水利工程智能化改造,提升水利工程在流域防洪、水资源调度等方面的智能化管理水平。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