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水利工程的设计和使用功能不得擅自改变。原有功能需要取消或者调整的,由其管理者进行技术论证、提出方案,征求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报请原审批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