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水利工程,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按照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或者技术能力的单位承担,并接受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等的监督。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