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矿山生态修复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的统一领导和考核督促,组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建立联合管理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矿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定期对矿山生态修复情况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