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物流业与制造业、商贸业、农林牧渔业以及金融业的融合发展。

支持物流企业与制造企业、商贸企业创新协调运营模式,整合对接分散的物流服务能力和资源,实现规模化组织、专业化服务、社会化协同,降低经营和交易成本,提升物流服务质效。

鼓励物流企业与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合作,发展仓单质押、存货质押、融资租赁、反向保理等物流金融业务。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