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营经济主管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和服务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民营经济发展促进工作。发展改革、教育、科学技术、公安、司法、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统计、市场监管、金融协调等部门以及税务、海关、金融监督管理、外汇管理等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