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民营经济发展促进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发展促进政策,完善服务保障体系,及时研究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促进中的重大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联系服务民营经济组织制度,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推动政商沟通联系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地方法规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