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民营经济组织上市、并购重组,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引导符合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通过增资扩股、债券发行等方式融资。对成功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民营经济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