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鼓励民营经济创业创新政策,完善有关技术、资金、土地、项目、人才等扶持措施,重点支持初创期、高成长性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民营经济组织的发展,并为其提供产业政策、创业培训、管理咨询、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公共服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或者盘活现有存量建设用地、闲置厂房、专业化市场等场所,为符合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和服务。对创业孵化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园区、众创空间、公共服务平台等,落实财政扶持政策。

地方法规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