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民营经济组织应用绿色低碳技术,培育壮大绿色低碳产业,积极发展零碳负碳产业,严格实施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坚持绿色发展。

地方法规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