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损害营商环境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