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章 法治保障第五十一条有效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等方面的意见建议;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建立健全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