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服务第三十八条有效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信网络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安全、便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推进公用企事业单位全面实施网上办理业务,优化办理流程、减少申报材料、压缩办理时限。市和区、县(市)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用企事业单位运营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