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服务第三十七条有效证明事项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市和区、县(市)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公布证明事项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清单之外的事项,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不得索要证明。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