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