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第八条有效新建物业出售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将经备案的物业管理区域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已经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由物业服务企业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的物业管理区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3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