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中的纠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协助和配合。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