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