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十一条有效业主依法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依法履行职责。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3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