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务服务数据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本级政务服务机构建立健全政务服务投诉处理机制,通过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渠道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务服务数据管理机构和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处理申请人对政务服务的意见建议和投诉举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