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政务服务数字化条例/第四章 监督保障第三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政务服务数字化工作的监督管理,将政务服务数字化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范围。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